(一)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可向交管部门申请撤案,此类事故允许自行协商处理。
(二)若涉及刑事犯罪,如构成交通肇事罪等,交通事故立案后不能随意撤销。刑事诉讼由国家公权力主导,当事人达成谅解仅可在量刑时从轻处罚,不影响程序继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交通肇事罪不在此列,所以涉及刑事犯罪立案后不能随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