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和执行法院、债权人沟通,表达还款意愿,争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确定可行还款计划,然后按协议按期还款,防止再次违约。
(二)若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等待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三)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及时向法院提供线索,让法院采取措施。
(四)确实无偿还能力,如实向法院说明情况,配合财产调查,法院可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