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过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去,另一方应知晓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保存好相关沟通记录,明确对方不去的态度。
(二)若另一方坚持离婚,要做好诉讼准备。首先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然后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家暴报警记录、出轨相关材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