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不起诉人:检察院会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将决定书送达本人及所在单位,若在押应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可关注后续处理情况,确保自身权益。
(二)被害人:检察院会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若不服可在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需注意申诉和起诉的时间与流程。
(三)公安机关:检察院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后,若认为决定有误可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公安机关应按流程进行后续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