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卡商应避免提供大量银行卡用于违法活动,严格把控银行卡的使用途径,不轻易将卡提供给不明身份人员。
(二)对于资金流水要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异常流水及时停止相关业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卡商若为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