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认定书未下达前,因无法明确赔偿责任比例,原则上不建议赔偿。
(二)伤者急需救治费用时,若有交强险,可让其在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未投保交强险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三)当事人自愿垫付,要保留付款凭证,像转账记录、收据等,并明确款项用途。
(四)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后,按双方责任比例结算垫付费用,多退少补。若自己无责,可要求对方返还垫付费用;若有责任,垫付费用折抵应承担的赔偿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