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害人已向法院提起自诉,被诉方应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说明财产已归还的情况,争取被害人谅解并撤回自诉。
(二)若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被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财产归还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明自己不存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情形。
(三)即使构成犯罪,被诉方可以强调已归还财产这一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