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按规定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和期限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
(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保障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营造良好成长环境。
(四)若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先协商,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