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行政拘留,虽无保释概念,但想暂缓执行需满足: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且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公安机关认定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由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标准交纳保证金。
(二)对于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申请取保候审,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