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团伙盗窃中主犯,应积极认罪悔罪,主动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若有自首、立功、坦白情节,要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以争取从轻处罚。
(二)从犯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凭借从犯身份争取更大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三)若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犯罪嫌疑人应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若为累犯,要认识到可能面临的从重处罚后果,在服刑期间认真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