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孩子母亲健在,由母亲承担抚养责任,若其有能力却不履行,可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
(二)父母均无法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进行扶养。
(三)上述亲属不存在或无能力抚养,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将孩子送往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也可向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寻求临时救助和帮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