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挪用资金140万,在提起公诉前归还,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能减轻或免除处罚。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挪用情况,主动退还资金并争取单位谅解。
(二)若挪用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即便案发前归还,也仍要担责。应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问题,积极退还公款,配合调查以争取从轻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