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面临此类债务纠纷时,妻子若认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例如家庭财务记录、消费清单等。
(二)若债权人起诉要求妻子承担债务,妻子可在法庭上说明自己不知情且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