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要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开设赌场活动,不组织赌博、不建立赌博网站、不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等,以免触及法律红线。
(二)发现有人开设赌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三)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赌博活动,要格外警惕,一旦发现有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报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