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肇事方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营养费等合理费用一般由保险承担。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含营养费;超出交强险部分,若商业三者险无免责情形,按责任比例由其赔偿。
(二)若存在酒驾、无证驾驶、故意制造事故等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拒赔,营养费等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三)若费用明显不合理超出必要范围,保险公司可能不赔偿超出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