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过错方在婚姻被认定无效后可提出赔偿请求,涵盖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方面需留意收集因对方过错导致财产损失的证据,像财产交易记录、维修票据等;精神方面可准备心理咨询记录、诊断证明等能体现精神痛苦的材料。
(二)收集证据证明对方过错及自身损害,比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能证明过错行为存在的材料,以及医院诊断书、费用清单等证明损害后果的材料。
(三)向法院主张赔偿时,要清晰阐述对方过错程度、自身损害后果等情况,配合法院调查,以便法院综合考量确定合理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