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探望权的一方先与对方心平气和地商量,通过沟通来保障自己看望孩子的权利。
(二)若协商没用,可找相关部门或组织调解。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状况,让他们帮忙调解。
(三)若前面的办法都行不通,探望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判决。
(四)如果对方不执行生效判决,探望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配合的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手段,但不会对孩子人身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