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正常破产时,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无需额外承担连带责任,只需确保履行出资义务。
(二)为避免特殊情形,股东应保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建立清晰的财务制度,避免个人收支与公司收支混同。
(三)股东不能抽逃出资,要维持公司资本充足,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债务清偿能力。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做好财务审计等工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