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在按份共同抵押且无特别约定时,可分别就每个抵押物实现相应份额债权,应明确各抵押物对应的债权份额,按份额主张权利。
(二)对于抵押人,若无特别约定,只需按既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无需担心相互追偿问题;若有特别约定,需按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规定明确了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追偿规则,适用于按份共同抵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