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
若想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等待三十天,若其他股东未答复,就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要购买该股权,不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股东转让股份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内不能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