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保留好车辆维修发票,若车辆无法修复,准备能证明车辆实际价值的材料进行索赔。
(二)车辆施救费:收集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合理施救费用凭证,以便向对方索赔。
(三)替代交通工具费用:在车辆维修期间,使用打车、租车等替代交通工具时,务必保留好相关票据。
(四)停运损失:受损车辆若是经营性活动车辆,准备好能证明因无法经营产生合理停运损失的材料进行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