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列债务人为第三人,应主动向法院申请追加债务人,避免法院依职权追加带来的程序延误。
(二)当多个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可共同与法院沟通,请求合并审理,以提高诉讼效率。
(三)在合并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参与诉讼,提供相关证据,保障自身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