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都想经营公司,协商确定各自股份比例,然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一方想经营另一方退出,经营方按照公司净资产中对方所占份额给予退出方相应补偿。
(三)双方都不愿经营公司,先对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公司财产在清偿债务后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四)分割公司涉及其他股东利益时,向非股东的配偶转让股权,要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