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市、县的规定,若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获批后再行动。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
(三)接到司法机关传讯时,要第一时间到案,避免因拖延导致违反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