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情况中要按“原告就被告”来,前往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就去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
(二)对于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直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挑选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进行管辖。
(四)专属管辖的案件,像不动产纠纷这类,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等特定法院来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