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冷静期30天届满后,要及时关注时间,在接下来的30天内,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避免错过时间。
(二)如果因为特殊情况可能无法在第二个30天内申请,可提前了解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政策,看是否有特殊处理方式。
(三)若不小心超出了第二个30天,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还想离婚,要重新准备相关材料,按照规定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