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要参与任何可能涉及为特定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行为,避免触犯洗钱罪。
(二)如果不慎卷入疑似洗钱的情况,应及时停止相关行为,并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三)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保持警惕,不轻易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等,防止被利用进行洗钱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