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款项性质,明确是共同生活开销、彩礼还是恋爱赠与。共同生活开销如家庭日常饮食、水电燃气费等,因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离婚时无需返还。
(二)若为彩礼,判断是否符合返还条件,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办理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离婚为条件)。若符合,对方请求返还时法院会支持。
(三)若是恋爱赠与,对于小额且具有日常性、表达爱意性质的,属一般赠与无需返还;大额转账等,若有证据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离婚时可能需返还。
(四)先与对方协商款项返还事宜。若协商不成且对方起诉,积极应诉并准备相应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