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妻子与丈夫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妻子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丈夫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可向丈夫请求补偿,可先与丈夫协商补偿事宜。
(二)若离婚时妻子生活困难,而丈夫有负担能力,妻子可要求丈夫给予适当帮助,双方先达成帮助协议;若协议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