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母亲应积极偿还债务,可与债权人协商还款方式和期限。
(二)若父亲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母亲可先收集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自己未作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若债权人要求偿还,可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