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债务性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恶意借款,要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且另一方未事后认可,通常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由其自己偿还。
(二)积极举证:当债权人起诉要求双方共同偿还时,未借款方需积极拿出证据,证明借款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特征,像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的证据、双方分居证明等。
(三)要求少分或不分财产:若能证明是恶意借款,法院一般不支持债权人让另一方担责的诉求。同时,另一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