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若想争取不被拘押,应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争取获得谅解书,同时向司法机关详细说明自身情况,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等。
(二)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拘押时,要全面考量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以及是否有谅解书等因素,做到公平公正处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