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不能随意阻止对方领孩子探视。
(二)若直接抚养方拒绝对方领孩子探视,侵犯对方探望权,对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一般会支持并对探望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
(三)当对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存在暴力、虐待行为,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