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过错方在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可积极收集证据,如家暴的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以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按实际财产损失算,精神损害赔偿则结合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二)若在婚姻中付出较多义务,像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要留存相关证据,离婚时可向对方请求补偿。
(三)若生活困难,可要求另一方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