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若存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一般都能请求法院撤销这类行为。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不当处置财产,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
(2)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却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请求法院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以保障破产财产能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
(3)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若发现有依法应追回的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管理人应及时关注可撤销行为的时间节点,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可追回财产,要在二年内积极主张追加分配。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