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均为合伙人时
1.协商将一方份额转让给另一方,在其他合伙人同意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另一方成为合伙人。
2.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把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对退伙或削减份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二)仅一方是合伙人另一方不是时
1.夫妻协商一致,其他合伙人同意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非合伙人成为新合伙人。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将购买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削减份额,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成为合伙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