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不过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且情节轻微,可争取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可积极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还款证据。
(二)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即便还清也需担责,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三)在量刑时,还清公款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要留存好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在法庭上向法官说明还款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