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有明确价格的物品,以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数额;若没有价格证明或价格证明不合理,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二)涉及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按照案发时证券交易价格或平均交易价格计算数额。
(三)赃物无法追缴或价格不清时,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效凭证和被告人供述,按前面的方法认定数额。
(四)认定数额要确保证据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综合全案证据判断。
(五)若证据有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这表明在刑事审判中对证据包括涉及数额认定的证据要进行全面审查,遵循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