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事故认定的事实、责任划分有异议,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在申请中写明复核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上一级交管部门会审查原认定并作出维持、撤销或重新认定的决定。
(二)在后续赔偿诉讼中,若有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存在问题,法院结合调查情况调整事故责任划分,但需及时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法院改变认定书结论需充分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