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挪用公司资金40万,即使已归还,应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的过程、用途等情况。
(二)收集和保留好资金归还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公司开具的收据等,以证明自己积极归还资金的行为。
(三)可以尝试与公司进行沟通,争取公司的谅解,让公司出具谅解书,这在量刑时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