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前,要尽量收集能证明法定离婚情形的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证据,这样在第一次诉讼时就有较大可能让法院判决离婚。
(二)若第一次起诉离婚因对方不同意且证据不足未判离,原告要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时要充分表明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