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诉讼材料
准备好离婚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以及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感情破裂情形包含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
(二)选择管辖法院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讼材料,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等待法院处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安排调解。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处理,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