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告交不起诉讼费,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申请时要提交书面申请和能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像低保证、社区贫困证明。
(二)法院对申请审查后,符合以下情形会准予缓交、减交或免交:是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海上、交通、医疗等事故人身伤害受害人请求赔偿;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
(三)若经审查不符合救助条件,法院书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交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