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需对欠条形成时间鉴定,要选择具备文件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鉴定。
(二)当欠条形成时间距鉴定时间短,因纸张、墨水变化特征不明显,不要对鉴定准确性期望过高。
(三)考虑不同书写工具、保存条件对鉴定结果的影响,在鉴定前向鉴定机构说明情况。
(四)如果欠条距今时间太久,可能超出有效鉴定技术范围,提前了解鉴定机构技术能力。
(五)在实际案件中提出鉴定,结果由法院综合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准许,可提前咨询专业机构结合案件实际判断可行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