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无钱时,通常不能直接执行其儿子财产,若要执行需证明存在财产混同、财产转移等情形,并通过法定程序追加儿子为被执行人。
(二)对于被执行人妻子财产,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妻子的部分。
(三)对于被执行人女儿财产,若不存在财产混同或转移财产情况,不能执行;若存在,可依法处理涉事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