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若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
(二)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情形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也能请求法院撤销。
(三)债权人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财产转移行为后,财产可用于执行以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