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若想避免因挪用资金被立案,需做到不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二)若已发生挪用行为,要尽快归还资金,尤其是挪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已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若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应立即停止并归还五万元以上的挪用资金;若挪用三万元以上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也要及时停止并归还资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