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且销售假货16万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可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这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可能会在量刑上得到从轻处理。
(二)若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也能争取从轻处罚。
(三)积极悔罪,主动向司法机关表明认错态度,并积极退赃退赔,展示出良好的悔罪表现,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四)若销售的假货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及时与受害者沟通,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有助于在量刑时获得从轻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