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是则可追加另一方。共同债务包括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认可的;还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二)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并追加另一方。
(三)若债务是举债方个人债务,比如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通常不能追加另一方。
(四)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债务性质,以此确定能否追加另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