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对方商标有效性,当发现对方商标有恶意抢注、缺乏显著性等情况,可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其商标无效。
(二)收集自身使用商标证据,若能证明在对方商标申请前已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可主张在先使用抗辩。
(三)分析自身使用行为性质,若属于描述商品特征、说明产地等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四)检查对方权利状况,看是否存在未续展等瑕疵。
(五)若对方恶意诉讼,要求其承担因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